合肥市
為促進服務業發展,根據《合肥市扶持產業政策的若干規定》,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
1.設立“服務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借轉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低于100萬元(“新三板”借轉補除外)、事后獎補單個項目扶持額度低于50萬元(金融機構、金融專業服務機構、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及上述機構高管除外)不予兌現。“雙創”獎補政策不受以上額度限制。
2.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的服務業及外經貿企業、組織和個人,及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的上市(掛牌)、擬上市(掛牌)企業,均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金融業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設立金融產業投資引導基金。
(二)金融創新類產品。
4.設立小額擔保貸款、“整貸直發”金融產品。對從事財政和人社部門認定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擔保人(企業)收取擔保費和其他費用的,市財政按照2%的年化擔保費率對擔保機構予以補貼。對于從事“整貸直發”工作的銀行,根據省財政廳文件,按照當年“整貸直發”貸款季末平均余額的1%,給予手續費補助。
5.設立企業上市獎勵資金。強化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對納入上市后備資源庫的企業,在其獲得上市申請受理函后,市財政給予200萬元獎勵。
6.設立掛牌企業“成長貸”業務專項資金。市財政出資設立,引入市屬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按照專項資金不低于10倍安排定向信貸資金,支持已在和擬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企業。政府、銀行、融資擔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擔掛牌(擬掛牌)企業貸款風險,政府承擔金額超出專項資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由銀行、融資擔保公司按比例承擔責任。
7.設立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獎勵資金。根據省財政廳文件,對依法合規經營、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同期貸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數達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同級財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貸款余額增加額的0.5%,給予較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
8.設立稅融通業務獎勵資金。鼓勵市本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稅融通業務,對稅融通年度業務發生額達到5000萬元,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且無需企業提供抵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和繳存客戶確認金的市本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50萬元獎勵。
(三)借轉補。
按照《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操作細則》,對以下項目給予支持:
9.支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對納入新三板掛牌后備資源庫的企業,在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掛牌輔導協議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請預撥5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從撥付第一筆資金后兩年內,擬掛牌企業獲得掛牌申請受理函,預撥資金轉為補助。
(四)事后獎補。
10.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符合一定條件并經認定的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當年營運資金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補貼,較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自開業年度起前兩年,每年按上述機構當年營運資金5%的金額獎勵,較高不超過其營業收入的4%,非法人機構累計較高不超過200萬元,法人機構累計較高不超過2000萬元。
11.對在我市注冊并備案,管理基金規模在1億元(不含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市縣(市、區、開發區)兩級國有平臺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人民幣以上,且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基金管理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給予以下獎勵:
(1)基金管理機構自實現第一筆收入起五年內,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2‰的金額給予獎勵,較高不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的4%。
(2)基金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的4%給予獎勵。如為有限合伙制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五年內每年按不超過實際分紅部分的5%給予獎勵。
(3)基金自設立起五年內,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給予高管人員(限名額)一定人才補貼,較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
(4)如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我市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每年按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實收資本5‰的金額再給予高管人員一定補貼,較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5%。
(5)對于落戶我市的基金管理機構購置的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較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新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則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租房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6)對在我市投資超過其實際規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資額的1%予以基金管理機構獎勵,較高不超過50萬元。
(7)基金投資我市企業項目,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實現利潤的2%給予獎勵,若為有限合伙企業,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紅,每年按不超過投資我市企業項目實際分紅的2.5%給予獎勵。
12.對遷入或新注冊基金的管理機構,給予以下一次性獎勵:
(1)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基金,募集資金規模10-30億元(不含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市縣(市、區、開發區)兩級國有平臺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募集資金規模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2)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基金,注冊資本5-30億元(不含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市和縣區級國有平臺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500-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注冊資本30億元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13.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對完成“規改股”的擬上市、擬新三板掛牌企業,市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與第5條、第9條資金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對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的擬上市企業,同級財政給予3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后再給予70萬元獎勵;對重組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實施再融資且融資規模50%以上投資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經確認,當年市財政給予公司5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和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并實現融資的中小企業,同級財政按企業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較多不超過70萬元獎勵(與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成功上市不重復獎勵)。
14.設立移動電子商務金融科技服務創新試點獎勵資金。對于人民銀行組織相關單位建設完善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移動電子商務金融科技服務創新試點的相關系統及終端建設,給予3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
15.鼓勵“兩化融合”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資租賃服務,對年度為企業提供融資金額超過1億元的服務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現代物流業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16.支持物流企業信息平臺建設。對物流企業投資建設的物流信息平臺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較高不超過200萬元。
17.支持物流企業培育品牌。
(1)對新晉升國家4A和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2)對被新認定為.、省級示范物流園區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18.對世界100強物流企業、國內50強物流企業、5A級物流企業、已上市物流企業在合肥新設立總部、區域總部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19.支持快遞業發展。
(1)支持快遞企業基礎設施建設。新建1萬平米以上且為5家以上電子商務企業進行倉儲的快遞分撥中心,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在我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分撥中心、運營中心或者數據中心,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建設并投入運營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智能快件箱格口超過5萬個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快遞企業服務能力建設。對新增客服座席500個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當年配置符合國家標準安檢機,單個安檢機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按購置總金額的30%給予財政補貼,單個安檢機價格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按購置總金額的25%給予財政補貼,單個安檢機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不予補貼。
(3)支持快遞企業做大做強。年業務量超過5000萬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四、科技服務業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20.加快發展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對在我市新注冊成立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21.促進我市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每年達成2個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該機構50萬元一次性獎補。
五、節能環保服務業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22.支持再生資源產業發展。
(1)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回收亭)。對建設符合“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示范項目建設標準”的社區回收站點(回收亭)達到20個以上的,對有關單位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新建再生資源綜合分揀中心。對建設符合“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示范項目建設標準”的區域性綜合分揀中心,完成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較高不超過400萬元。
(3)支持新建、改建鄉鎮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對建設符合“合肥市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示范項目建設標準”的分揀中心達到6個以上的,對有關單位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4)支持報廢汽車入園(合肥靜脈產業園)集中處理,對年處理量達到3000輛(中型車、載重車按1.5輛計)以上的汽車拆解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六、電子商務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23.完善基層創業服務。
(1)支持市場化網商創業平臺發展,對從事社區O2O電子商務的初創企業,在其電子商務平臺正式上線銷售達到一定規模,且線下網點超過10個后,對當年運營支出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鼓勵國內知名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在肥設立農村電子商務縣級服務中心和鄉(鎮)服務站,村級服務點達到20個以上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3)鼓勵電子商務集聚發展,對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或電子商務樓宇)實際使用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入駐電子商務企業超過30家的,地方特色館(或產業帶)項目年網上銷售額達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4.對年網絡銷售額首次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的電子商務企業,且增幅達到20%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5.跨境電子商務扶持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若干政策意見》(合政〔2016〕125號)有關規定執行,該政策意見有效期延續到2017年底,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綜試辦、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七、服務外包業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26.對當年服務外包離岸、在岸執行金額分別首次進入全市排名前五名(以上一年度為參照)的我市服務外包企業,且增幅達到25%及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7.對新引進世界500強、全球外包100強在合肥注冊的服務外包企業,實際到位資本金在2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且當年服務外包執行金額在300萬美元及以上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八、信息技術服務業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28.支持數據資源服務類企業發展。對經市級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從事數據采集、加工處理、交易等數據資源服務,年度數據資源服務收入總額累計達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60萬元、70萬元一次性獎補。
29.鼓勵新引進大數據企業。對新引進實際到位資本金達到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經市級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30.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對經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在合肥市區域內開展信用征集、調查、評級等信用服務業務年度收入達500萬元以上,開發創新1-2項信用服務產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會管理事務中推廣應用的,按照業務收入10%給予一次性獎補,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31.鼓勵本市軟件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對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5億元和1億元的軟件服務業企業,且增速超過全市行業增速5個百分點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經營團隊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
九、健康服務業扶持政策
事后獎補。
32.支持健康服務業發展。對社會資本舉辦醫養結合型護理院,新建、擴建(租賃經營)正常運營1年后,床位數300張以下的,按每張床位2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床位數300張以上的,按每張床位5000元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
33.支持醫療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對社會資本投資舉辦三甲醫院開診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補;二級醫院升級達到三甲醫院標準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十、商貿流通業扶持政策
(一)借轉補。
按照《合肥市財政資金“借轉補”操作細則》,對以下項目給予支持:
34.對于承擔政府儲備任務的應急儲備企業,建設應急網點,實施規定應急商品品種和數量的儲備,并達到一定規模和標準的給予一定的補助。
(二)事后獎補。
35.對企業在境外設立投資企業,當年單個項目累計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36.支持特色街區建設。對企業建設改造特色商業街區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37.支持會展經濟。
(1)在本市區域內注冊、納稅的會展企業舉辦的全國性、區域性展會,每次舉辦展會室內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或500個標準展位,全年室內展會面積累計達到5萬平方米或2500個標準展位的會展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超過5萬平方米或2500個標準展位的,室內展會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或500個標準展位,再獎補10萬元。相同題材和內容展會已獎補三次的,從第四次開始按獎補金額的70%給予獎補。
(2)舉辦國際性、全國性流動展會,對主辦單位(主要承辦單位)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照室內每1萬平方米或500個標準展位補貼30萬元,單場展會較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38.扎實開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對接幫扶工作。對經批準的由雙方主管部門組織在肥舉辦的,對接雙方規模超過500家以上單位的大型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給予承辦方50萬元一次性獎補。
39.支持“放心糧油”和“主食廚房”工程。
(1)支持“放心糧油”經營網點建設。對經認定的“放心糧油”銷售固定網點(配送中心、示范店、經銷點)5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按“放心糧油”網點數及經營業績擇優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主食廚房”工程建設。對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設相關標準,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經營網點10個以上,按網點數及經營業績擇優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十一、開放平臺扶持政策
(一)借轉補。
40.支持合肥水運港發展。對以合肥水運港作為“始發港”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或其訂艙代理、貨主企業,經合肥水運港進出外貿集裝箱貨物的貨運代理企業,以及承擔外貿空箱調運的支線班輪公司給予一定獎補。
41.支持合肥國際內陸港發展。對承攬外貿貨物并通過“合新歐”班列運輸至中亞和歐洲地區或從歐洲地區運輸貨物至合肥的貨運代理企業給予一定獎補。對承攬外貿貨物、在合肥報關并通過合肥北站鐵海聯運至寧波的貨運代理企業給予一定獎補。
42.支持合肥航空港發展。
(1)對在新橋國際機場開辟定期國際、國內貨運包機航線的航空公司,以及通過國際貨運航線運輸的貨運代理企業、貨主企業給予一定獎補。對新橋機場“客帶貨”貨運增量部分給予一定獎補。
(2)支持空港進境指定口岸發展,對通過以貨運包機形式進口水果,并在合肥空港進境指定口岸清關報檢的貨主企業給予一定獎補。
第40-42條款兌現資金由市和縣(市)區、開發區按1:1承擔,市政府已簽訂的貨運航線合同資金除外。各縣(市)區、開發區需結合年度資金安排,將本年度該條款相應計劃量、獎補標準、績效目標情況報市商務局備案。
(二)事后獎補。
43.對出國務工人員的專項培訓機構采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確定,培訓機構年培訓規模要求達到較低1500人,在培訓結束后對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按照每人400元標準進行補助,事后獎補資金按照實際培訓合格人數進行獎補,較高不超過200萬。
十二、其他扶持政策
(一)投資引導基金。
44.設立促進服務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支持我市現代物流業、科技服務業、節能環保服務業、電子商務、服務外包業、信息技術服務業、健康服務業、商貿流通業等發展。
(二)金融創新類產品。
45.設立中小微企業典當風險補償金。對于年度資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業達到70%的典當公司,其對中小微企業典當貸款損失,設立風險補償金給予一定比例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三)事后獎補。
46.支持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對被新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被新認定為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商貿企業集聚區認定統一納入全市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認定,資金按“雙創”政策執行)。
47.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行業標準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合肥市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合政〔2012〕69號)執行。
十三、附 則
48.本政策由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衛計委、市質監局、市糧食局、市供銷社、市工商局、市郵政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49.本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符合本政策范圍的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50.涉及縣(市)區、開發區配套的政策資金,市財政兌現市級承擔部分,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比例配套承擔。
51.市審計局負責加強對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
5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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