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各鎮(園區),縣直及中央、省、市屬駐廬各單位:
經縣政府第4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將《2018年廬江縣自主創新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宣傳引導。縣科技局、縣財政局以及各鎮(園區)要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擴大政策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努力讓廣大市場主體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
二、加強配套聯動。縣科技局要認真落實牽頭責任,會同縣財政局抓緊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增強政策的導向性和操作性。
三、實行聯合審核。建立由縣科技局牽頭,縣審計、財政等部門參與,相關鎮(園區)配合的政策聯合審核機制。縣科技局要履行牽頭責任,參與部門和單位要積較支持配合,提高審核效率,加強風險防控,確認公平公正。
四、加快資金兌現。縣科技局、鎮(園區)要增強時效觀念,對需申報上級獎補政策的,及時組織企業(個人)申報;對申報縣級獎補政策的,本著簡便、快捷、效率高的原則,進一步優化政策資金兌現流程及相關證明材料,加快兌現進度,進一步提高政策資金的時效性。
五、嚴格績效考評。縣科技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績效評估,既要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強化跟蹤問效,又要在年度政策執行完畢時多方面盤點政策績效,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縣審計局要強化審計監督。
廬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3日
2018年廬江縣自主創新政策
為推進我縣自主創新,貫徹落實合肥市支持自主創新政策,結合廬江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圍
1.在本縣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縣范圍內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戶籍或身份證在本縣的個人(僅限專利獎勵)。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除外。
二、扶持政策
2.鼓勵科技擔保融資。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500萬元以下的,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一次性予以補助,較高不超過10萬元。對開展專利質押的擔保機構,年擔保額500萬元-2000萬元,給予擔保機構10萬元獎勵。
3.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科技部門項目)的企業,分別給予撥款額10%、10%、5%配套資助,較高不超過10萬元、10萬元、5萬元。
4.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20萬元獎補,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10萬元獎補,專項用于中心、實驗室設備購置。
5.對新認定的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新認定的市級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分別給予10萬元、10萬元經費資助。對新備案的省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給予5萬元經費資助。
6.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較高20萬元獎補。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省級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企業、市級創新型企業、市級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獎補,專項用于研發經費補助。
7.對租用市級及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生產研發用房、并在縣科技部門備案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按實際租用面積且較多不超過200平方米,及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過5元∕㎡標準給予房租補貼。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2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經費資助。
8.對企事業單位、個人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分別給予每件5000元、2000元、1000元資助。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達到30件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5萬元獎勵;對當年發明專利授權5件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3萬元獎勵。鼓勵專利代理機構來我縣開展服務,對專利代理機構在我縣年代理發明專利申請量100件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補;對通過驗收的市級及以上知識產權貫標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對獲國家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對獲國家專利銀獎、省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國家、省專利優良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
19.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或一等獎的企事業單位,獎勵創新團隊10萬元;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和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企事業單位,獎勵創新團隊5萬元;對獲省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市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的企事業單位,獎勵創新團隊3萬元。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企事業單位,獎勵創新團隊1萬元。
10.鼓勵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廬轉移轉化,對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300萬元以下的(不含300萬元),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的10%給予補助。
11.鼓勵企業開展技術轉移轉化,依據年度全國技術合同登記系統中的累計交易并實際到賬額進行獎補。對50-100萬元的,獎勵1萬元;100-300萬元的,獎勵3萬元;300萬元-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三、附則
12.本政策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13.對不按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向財政、統計和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信息,造成獎勵不能的,不予審核獎勵。
14.本政策與縣財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申報享受上級獎補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確外,縣級不重復獎補。凡與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關文件以此文件為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15.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執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