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蜀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
為推進本轄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展,特制定《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服務券實施辦法》,現印發至各有關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蜀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
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服務券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等文件精神,以服務推動全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展為宗旨,采取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優化社會服務資源配置,降低企業創新成本,營造創業創新氛圍,激發創新活力,規范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服務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服務券(簡稱戰新券)是指蜀山區為集聚社會服務資源,協同開展定向服務,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創新、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而面向企業設計發行的一種可兌現的有價電子憑證。
第三條 戰新券管理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鼓勵創新的原則,通過發揮戰新券的杠桿作用,滿足企業研發、設計、財務、管理、檢測等多元服務需求。
第四條 蜀山區實施戰新券所需資金,由市級電子商務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市級節能環保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市級數字經濟產業創新試驗區等資金中列支,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章 發放對象與適用范圍
第五條 戰新券的發放對象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重點是電子商務、環境、大數據等領域企業;
(二)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均在蜀山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成立一年以上,運營規范;
(三)優先支持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在庫戰新企業、市級認定或區級備案大數據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的企業。
第六條 戰新券分為通用券和專用券,通用券僅適用于企業與戰新券服務機構之間開展技術、設備、專利、咨詢、認證、檢測、財務、法律等方面的服務活動;專用券適用于經戰新券管理部門認可的相關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特定用途服務,具體使用范圍另行通知。
戰新券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國家級科研機構及平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包括技術轉移轉化服務、知識產權評估、分析評議及拍賣服務)、商標代理機構、科技咨詢機構、人才服務機構、財務咨詢機構、認證機構、檢測機構、環境評價機構、人才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業設計機構、網絡信息安全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包含軟件、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服務提供商等。
第七條 戰新券服務機構條件:
(一)國家級科研機構及平臺需落戶蜀山區。
(二)服務機構須在蜀山區注冊或在區內設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且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蜀山區(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優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持證專利代理人不少于5名;
商標代理機構:成立2年以上,屬于國家商標局的備案代理機構,至少5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科技咨詢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人才服務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財務咨詢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財政廳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至少有助理會計師及以上職稱人員5名且在本地連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認證機構:具有有效CNCA的相關資質,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檢測機構: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關資質,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環境評價機構:取得環保部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資質;
會計師事務所:取得財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證書,具有為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提供業務服務的業績,至少有注冊會計師5名且在本單位連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稅務師事務所:取得稅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行政登記證書,至少有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5名,其中至少3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律師事務所:取得司法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具有為上市企業或新三板掛牌企業提供業務服務的業績,至少有執業律師15名且在本單位連續繳納社保半年以上;
工業設計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被授予國家、省、市工業設計中心稱號,近兩年內為國內知名企業、國家科研院所開展項目合作5項以上。
網絡信息安全服務機構: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包含軟件、互聯網+、大數據):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云計算服務提供商:成立時間2年以上,具有良好服務業績。
(三)戰新券管理部門面向全區征集相關服務機構,經資質審查后,分批擇優列入戰新券服務機構范圍。
(四)對行業地位領先、業績突出、企業服務需求量大,且蜀山區缺少的國內外優秀服務機構,可單獨提出申請,經戰新券管理部門評估論證后列入戰新券服務機構范圍。
第八條 服務機構須注冊、登錄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并線下提交資質證明材料、服務清單及相關證明,申請成為戰新券服務機構。戰新券管理部門對申請的機構和服務產品信息進行審核,服務機構名錄經確認后,統一對外發布。
服務機構在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未在線上發布服務產品的,視為自動放棄戰新券服務機構資格。
第三章 申領與發放
第九條 戰新券采取電子券形式,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每張券限額5000元,均有唯一的備案編號,有效期1年,不得買賣、轉讓,申請者需在有效期內按申請計劃使用。有效期內未登記使用的戰新券,逾期自動作廢。電子商務、環境、大數據等領域企業每年領取戰新券金額上限為5萬元,其中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企業上限為10萬元。對于符合“戰新券”申領資格且入選蜀山區瞪羚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在其申領額度基礎上增加5萬元“戰新券”申領限額。
第十條 申領與發放程序:
(一)戰新券管理部門發布申領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戰新券發放對象,在通知規定時間內登錄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注冊提交資料;
(三)戰新券管理部門審核申領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在“信用中國”網站下載的企業信用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后,向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戰新券,并登記備案;
(四)戰新券按企業申領時間順序自動預發放,至當期戰新券發完為止。
第十一條 戰新券管理部門提出擬發放名單及金額,并在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向申領企業在線發放戰新券,并登記備案。
第四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二條 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應及時登錄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申請服務產品、填報戰新券使用信息并上傳服務協議。戰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協議金額、戰新券支付金額、簽約時間等。
持券企業每次使用的戰新券金額不得超過單項服務合同金額的50%,其他費用由企業自行支付。
服務完成后,服務機構及持券企業需先后登錄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確認服務完成并做出雙向服務評價。
第十三條 戰新券兌現采取網上申請、定期受理、集中審核的方式。
對于實際使用戰新券金額不足領取金額30%的企業,在下一周期不得申領戰新券。
第十四條 戰新券原則上每季度兌現1次,具體兌付時間另行通知。兌現期內,服務機構登錄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提交兌現申請。兌付時需提交服務合同、服務發票(與服務合同總金額一致)、服務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
對服務完成前,持券企業工商、稅務和統計關系遷出蜀山區的,戰新券主管部門將拒絕兌現相關交易費用。服務機構與持券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審核企業工商、稅務和統計關系,如發生企業外遷,雙方提前約定相關權責。
第十五條 戰新券管理部門對兌現申請進行核實,按照服務機構所收取的戰新券面值進行兌現,標準化產品按照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公布的產品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給予兌現,并提出擬兌現名單及金額。
第十六條 擬兌現名單及金額在蜀山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平臺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實際兌現金額的110%支付給服務機構,其中10%用于獎勵服務實施團隊。
第五章 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及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合同價格,不得高于該機構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戰新券管理部門對戰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評估,并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抽查戰新券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注銷其持有戰新券且不得再次申請,追回全部兌現資金,服務機構取消服務資質并清理出庫。涉嫌違法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持券企業應對服務機構的服務效果給予客觀真實的評價并配合服務機構進行兌現。對提供不實評價信息或拒不配合兌現的企業,查實后將取消其申請戰新券的資格。涉嫌違法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反實施辦法規定的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將責成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進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將公開予以曝光并清理出庫,同時取消區級政府對其相應的資金支持,涉嫌違法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持券企業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參與戰新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企業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等信息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蜀山區發改委負責戰新券的政策制定、發放兌付、管理監督工作。本實施辦法由蜀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