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17日
合肥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保證資金安全規范高效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合肥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及市本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市本級項目支出和市對下專項轉移支付。
市本級項目支出不包括本單位正常運轉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全程監督、失責追究和“誰申請、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實行分級、分部門管理。
第四條 市財政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和落實專項資金政策措施,指導市直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做好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調整審核、統籌安排和資金撥付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四)按規定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第五條 市直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二)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批復和分配,執行年度資金預算,負責項目庫日常管理;
(三)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資金監管和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項目驗收,監督項目建后管養。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項目實施,執行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二)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對市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負主體責任。
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對項目申報管理、下放審批權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八條 市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符合性、效益性,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實名制管理。市直主管部門申報專項資金時,應當建立專項資金使用臺賬,明確項目申報單位與主管部門具體責任人等相關信息,涉及市本級財政扶持產業發展資金應當根據政策兌現要求,完善產業政策信息管理系統有關信息,涉企專項資金應當按要求錄入省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系統。
第十條 市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申報主體資格審查,發現失信企業或資質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項目審核;運用大數據技術對接其他部門數據,與已獲財政支持項目進行比對,防止同一項目多頭申報、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市直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過程中,應當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因未履行項目申報審核責任,導致專項資金虛報、冒領、違規申報的,以及未按專項資金時間節點要求及時審核撥付資金的,由市直主管部門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市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項目庫日常管理,堅持“先有項目再安排預算”原則常態化儲備預算項目,按照前期謀劃、項目儲備、預算編制、項目實施、項目終止等不同階段,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三條 市直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項目實施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項目內容、投入規模或者項目完成時限,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市直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重大項目變更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達到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標準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四條 市本級分配至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市直主管部門負責項目驗收;對點多面廣的專項資金項目,可委托縣(市)區組織驗收,市直主管部門負責抽查核查,抽查覆蓋面原則上不低于30%;對未分配至具體項目的對下轉移支付,由縣(市)區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參與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要求高、技術性較強的專項資金項目驗收。
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應當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落實公開公示制度。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實施內容、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深入項目現場驗收,確保專項資金項目質量和效益符合預期目標。
第十五條 市直主管部門對項目審核、項目驗收、資金分配結果負主體責任,不得將審核、驗收等職責完全委托第三方及其他部門。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提交的項目審核驗收資料,按照政策規定審核專項資金分配,重點測算審核資金分配的準確性。對資金申請不合理的應當要求主管部門補充完善相關項目資料,必要時組織項目抽查。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按照項目預算、項目進度和撥付程序審核撥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撥付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支付的申報審批程序、分配標準、分配結果、使用范圍、支付方式等負責。項目單位對專項資金支付內容的真實性、支付手續完備性負責。
市財政局動態監控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情況,對預算執行進度較慢、年內執行不完的專項資金,收回預算統籌使用,原則上對下年預算安排進行核減。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實行項目單位承諾制,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經法規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支出范圍使用專項資金,不得列支單位正常運轉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市直主管部門作為監管主體,應當加強對本級及所屬項目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違規從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系統內其他單位的實有賬戶、往來分賬戶支付專項資金。如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的,以及違規支付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提請財政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市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參與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管,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內控內審和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規范項目實施管理,嚴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跟蹤監督項目建后管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重點對專項資金流向、使用范圍、使用標準、資金績效、信息公開等情況進行監管,保障專項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要求逐項落實整改。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二)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四)無故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
(五)虛列建設項目投資完成額;
(六)自行改變賬戶用途、擴大資金核算范圍;
(七)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專項資金;
(八)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或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實施細則完善本地區相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