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各有關單位:
《合肥高新區關于推進企業境外上市的若干意見》已經管委會2021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15日
合肥高新區關于推進企業境外上市的
若干意見
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推動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股權、債權兩種資源,同時借助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經濟建設,推動我區發展動能轉換、經濟高質量增長,全面提升合肥高新區國際化發展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支持園區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確境外上市工作機制
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分類指導、整體推動”的原則,堅持管委會層面統籌,各部門具體引導,擬上市企業主體推進,各類中介機構協同推動的工作機制。
二、儲備境外上市企業資源
按照“儲備一批、培育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動模式,結合合肥高新區重點產業發展目標,集中篩選一批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重點企業,建立重點“擬赴境外上市企業資源庫”。
對一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但尚不具備進入擬赴境外上市資源庫條件的企業,進行重點跟蹤、加強指導,督促其規范運作、完善條件,盡早入庫。
三、強化中介機構推動作用
進一步深化與各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合作,建立企業境外上市培育輔導合作機制,鼓勵國際化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選派經驗豐富、執業記錄良好的專業人才組成上市工作專家服務團隊開展掛職交流,廣泛深入開展企業上市宣傳輔導,幫助管委會和擬赴境外上市企業提升對接資本市場的意識和能力,提升園區國際化水平,高新區為其在區交流及展業提供便利。
同時,管委會將統一遴選一批優秀的境外上市中介機構,納入境外上市中介機構庫,定期為擬赴境外上市資源庫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及融資政策咨詢和專業指導。
四、加大企業境外上市扶持力度
(一)政策扶持激勵對象
1、享受合肥高新區扶持政策的擬赴境外上市公司必須是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合肥高新區,或以紅籌模式上市但上市公司的境內運營實體在合肥高新區的企業。
2、基本符合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條件且有赴境外上市意愿,并向管委會遞交入庫申請,進入本區擬赴境外上市資源庫。
3、已與具備境外上市業務經驗的保薦機構等核心中介機構簽訂境外上市保薦協議并開展相關工作。
(二)實施企業上市分階段獎勵
就高新區內擬赴境外企業,將按照簽署保薦協議并在港交所備案、境外主要交易所受理上市申請、成功上市發行三個階段分別給予財政支持:
1、簽署保薦協議階段:對與主要中介機構簽署了境外上市保薦協議并在港交所備案的企業,給予該企業100萬元獎勵。
2、受理上市申請階段: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請的企業,給予該企業200萬元獎勵。
3、成功上市發行階段:對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發行的企業,給予該企業300萬元獎勵。
4、已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赴港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整體赴港上市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享受前款補貼政策。
5、支持境外上市公司上市主體及總部遷址高新區,除享受一次性上市獎勵以外,可同步享受總部落戶政策,具體政策由企業與相關局辦協商一致確定。
(三)政府專項資金優先支持
合肥高新區政府財政資金投資項目(包括PPP項目),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重點支持園區在庫擬境外上市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驗收、優先決算支付。
企業申報境外上市,財政對其每一階段獎勵資金,每家企業僅可享受一次。企業如果由境內上市轉境外,需扣除已享受過的政策資金。為支持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勵企業將獎補資金用于獎勵除股東以外的核心人員。
五、優化企業境外上市政務服務環境
以創新思路解決企業境外上市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部門特別是窗口單位要主動服務,對企業境外上市過程中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和證明,要以“事要解決”的精神,創造性開展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開辟“綠色通道”,加快辦理速度,提高辦理質量。
對擬赴境外上市企業因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土地、用地規劃、企業改制或國資審批程序、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外匯、外資管理、稅務等方面的問題,各職能部門要尊重歷史,承認事實,以法律為依據,實事求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研究解決辦法,為企業改制上市創造條件。
六、完善企業境外上市工作機制。
上市辦要發揮好企業境外上市工作牽頭服務作用,定期召開會議,統籌協調區內企業境外上市工作,明確專人對接,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七、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意見由上市辦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