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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特色產業園建設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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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色產業園建設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提升我省園區資源集聚功能,推動全省開發區提質、擴量、增效,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三地一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安徽省特色產業園的申報、認定、復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安徽省特色產業園,是指在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及特別政策區核準四至范圍內,以“區中園”形式申報的以首位產業或某一核準的主導產業為發展方向,特色優勢明顯、產業鏈條完整、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創新能力突出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特色產業園認定和復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統計局、省市場監管局等省有關單位開展。認定工作不改變開發區現有管理權屬。
第二章 認定范圍條件
第四條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智能家電、生命健康、綠色食品、數字創意等新興產業,堅持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聯動,打造特色產業園,經過3—5年培育發展,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億元以上。特色產業園申報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配置資源,有序推進,同一類型的特色產業園全省原則上不超過5個。
第五條 申報特色產業園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定位和區域功能分區,已編制特色產業發展規劃。
(二)具備發展空間。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較為完善,土地尚有開發利用空間,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
(三)產業集聚明顯。特色產業主營業務收入占園區銷售(經營)收入比重不低于60%。其中,規模和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的重點企業不少于1家,具有戰略性、標志性、引領性的重大項目可優先申報。
(四)競爭優勢突出。特色產業園內企業主要產品銷售量在國內同行業專業細化領域市場中占有10%及以上,具有良好發展前景。
(五)創新能力較強。特色產業園內研發經費投入占經營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1個以上或高端品牌培育企業1個以上,擁有1家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機構。擁有1家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基地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
(六)基礎設施完備。具備滿足擬創建的特色產業園相匹配的基礎設施和服務功能,即需配套建成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收集管網、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等環保基礎設施,安全應急預警系統等。特色產業園應具備集中供熱設施,或通過清潔能源替代滿足供熱需求。
(七)依法依規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制度和用地標準、國家建設用地控制標準。通過“標準地”方式供地規模達到當年使用出讓土地總規模30%以上(已開展畝均效益評價,綜合容積率1.0以上)。按時開展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排名處于同類型園區全省前三分之一。特色產業園閑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按時按要求處置到位。
(八)具有知識產權管理服務機構。已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服務部門,有知識產權專職人員,設置知識產權專項經費,有知識產權激勵政策,能支持企業做好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九)所依托的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與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江蘇省特色創新示范園區、浙江省產業集聚區有合作共建成效的,可優先申報。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要求,制定相應的認定細則,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發布特色產業園認定申報通知。
第七條 申報特色產業園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的申請文件和真實性承諾函。
(二)《安徽省特色產業園申報表》。
(三)特色產業發展情況概述,包括產業發展基礎、產業鏈、產業發展規模、產業集中度。特色產業園區發展思路,包括特色產業布局、發展目標、培育創建路徑、實施步驟、推進時間、保障措施等;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情況。
(四)園區國土空間規劃及區域面積,目前已供應土地情況、尚可供應土地情況。通過“標準地”方式供地規模和當年使用出讓土地總規模,畝均效益評價、土地集約利用評價開展情況。
(五)園區管理服務機構情況,相關政策扶持體系建設情況。園區循環化改造情況;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情況;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收集管網、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情況;安全應急預警系統等建設情況。
(六)園區內規模和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的重點企業情況,主要企業產品銷售量在國內同行業專業細化領域市場占有情況。園區內企業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著名商標或高端品牌等情況。
(七)園區內企業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及占開發區比重,規上工業增加值(億元)及占開發區比重;未來三年產值預計(億元)。園區內企業近三年稅收及占開發區的比重,單位工業用地面積(每畝)稅收;未來三年稅收預計(億元)。
(八)省級、市級重點項目建設情況(含在建、謀劃儲備重點項目)。
(九)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情況;園區內企業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情況;研發經費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十)園區擁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情況;擁有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基地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情況。
(十一)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服務部門情況,包括知識產權專職人員、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知識產權激勵政策等。
(十二)“人才飛地”建設情況。
(十三)其他相關材料,包括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規劃圖,園區發展規劃,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入園企業簽約協議等。
第八條 上報審核流程相關規定:
(一)各申報單位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考察及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三)對評審通過的特色產業園,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如有異議的,經查證屬實取消資格;公示無異議的,上報省政府審定。
第九條 經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省發展改革委予以批復并授牌,名稱統一為“安徽省+地名+產業內容+特色產業園”,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條 已獲認定的特色產業園,加大在項目布局、資金政策、土地報批、綜合評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對特色園區進行授牌并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用于園區平臺建設。
(二)支持特色產業園有關項目申報國家政策和專項資金。省有關專項資金在使用安排時,依法依規對特色產業園企業和項目給予支持。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精準支持特色園區重大產業項目建設。設立開發區發展省級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特色產業園的投入。支持特色企業上市融資,對特色產業園內企業上市、在新三板及安徽省股權交易所掛牌融資等,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四)保障特色產業園合理用地需求。特色產業園用地統一納入所在設區市、縣(區、市)用地統一供應管理。對缺乏可盤活土地資源且項目建設確需土地指標的特色園區,支持流轉使用脫貧地區節余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對10億元以上的重大產業項目,可采用50年出讓年期。地價實行底線管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可按照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出讓標準執行。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支持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五)鼓勵特色產業園建設研發檢測、產業協作、企業孵化等公共平臺,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前提下,對符合科技企業條件的產業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包括自用、出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支持特色產業園引進境外500強企業、領軍型企業、總部基地、高新技術企業、知名研發機構和經濟組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皖政〔2017〕70號)激勵政策兌現獎勵。
(七)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色產業園企業和項目納入國家和省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目錄,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稅收、外匯管理等優惠政策。鼓勵特色產業園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八)鼓勵特色產業園開展區域品牌建設,申報集體商標、原產地標識等集體品牌。支持有條件的特色產業園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擴大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鼓勵園區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有條件園區設立專業化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中心,在政策、資金、稅收等方面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入駐園區。對特色產業園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萍夹椭行∑髽I按提高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鼓勵各市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按其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省級財政資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會研發投入額度和增長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補助企業研發投入。
(九)支持特色產業園引進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障、子女教育、住房、項目支持等優惠政策。對自帶相關項目入園創業的具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擁有先進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創業團隊,給予支持。特色產業園內企業為引進的相關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支付的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可按稅法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支持特色產業園內相關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
(十)支持特色產業園及企業配建人才公寓,將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園內就業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十一)將特色產業園認定作為加分項納入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章 日常管理評估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具體牽頭負責特色產業園的規劃指導、審核評定、效果評價和日常管理。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園區實施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縣(區、市)政府負責本區域特色產業園組織申報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已獲認定的特色產業園應每年向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產業園年度發展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特色產業園經濟數據統計、園內企業經營分析、相應政策落實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等。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特色產業園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未通過的,撤銷特色產業園稱號,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特色產業園和發展專項資金。對已經獲得授牌的特色產業園,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撤銷特色產業園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指南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安徽省特色產業園申報表
申報特色產業園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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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園區基本情況 |
主體園區(依托的省級 以上開發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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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園區主要指標 |
批準面積 (公頃) |
實際管轄面積 (公頃) |
建成區面積 (公頃) |
申報特色產業園規劃 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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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度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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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收入(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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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收入(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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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投資(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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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總額(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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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從業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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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約利用情況(注明數據時間) |
主體園區工業用地 容積率(%) |
主體園區畝均投資 (萬元/畝) |
主體園區畝均稅收 (萬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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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約利用 評價名次 |
通過“標準地”方式供地 總規模(畝) |
“標準地”方式供地占 出讓土地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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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產業聚集情況 |
特色產業情況 |
特色產業主營業務收入 (億元) |
占園區主營業務收入 比重(%) |
在國內同行業專業細化領域市場中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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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產業企業情況 |
入園企業個數(個) |
其中規上工業企業數(個) |
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龍頭企業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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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收入前五位的企業 |
企業名稱 |
主營業務收入 |
利潤 |
研發投入 |
主要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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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的企業數及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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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能力和技術水平情況 |
特色園區研發投入 (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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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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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產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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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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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情況 |
名稱 |
合計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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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基地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情況 |
名稱 |
合計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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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及專利擁有情況 |
名牌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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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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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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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發明 專利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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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體系 |
園區管理服務機構 情況(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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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服務部門情況(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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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飛地”建設 情況(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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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扶持體系建設情況(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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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 |
單位增加值能耗 (萬元/噸標煤) |
單位增加值碳排放 (萬元/噸) |
污水集中處理率 (%) |
工業“三廢”排放 達標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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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成垃圾分類處理設施 |
是否建成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收集管網 |
是否建成安全應急 預警系統 |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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