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文件的通知(“1+8”配套政策)
皖政辦〔2015〕 4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4年2月,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14〕8號)。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精神,進一步提高配套文件的針對性、操作性,省政府決定對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皖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創新能力評價5個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將國家重點新產品研發后補助實施細則納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新制訂加強實驗室建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科技保險試點工作3個實施細則。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省補助資金從安徽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列支。有關單位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用于研究開發,研究開發項目由各單位自行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按照《安徽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4〕1000號)規定執行。
二、阜陽、亳州、宿州市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補助資金比例在規定的基礎上上浮20%。
三、各市政府對申請補助資金的相關材料嚴格進行審查,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部補助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省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省科技、財政部門按追繳款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0日
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圍繞省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市首位產業,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重點,省、市(縣)采取資金補助、獎勵等形式,支持企業購置研發所需關鍵儀器設備、建設.研發機構和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
第三條 省、市(縣)聯動支持企業。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先行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再由省按不高于市(縣)的額度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
第四條 對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省、市(縣)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一)年納稅超過20萬元(不含土地使用稅)的科技型企業;
(二)省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在孵企業;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省企業設立的.應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
(四)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條 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省、市(縣)分別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省、市(縣)補助分別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質檢中心,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良等次的,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上述獎勵省級不重復安排。
第七條 申請獎勵補助單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發項目的關鍵儀器設備購置清單、購置發票、有關機構認定文件、市(縣)先行獎勵補助等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門受理,并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
第八條 省科技部門在受理各市補助申請材料后,會同省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各市(縣)先行補助予以認定,并提出省獎勵補助建議,經公示、報省政府審定等程序后,撥付獎勵補助資金。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
在皖創新創業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下簡稱科技團隊)在皖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團隊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戶安徽創業的省內外人才團隊。
第三條 省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以投資入股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條 市政府應制定辦法,積較招引科技團隊到本地創新創業,在資金、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等方面給予支持,為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提供幫助。
第五條 市政府根據當地首位產業或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提出年度科技團隊招引需求,省科技部門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市政府委托相關部門或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市政府審定的科技團隊簽訂創業合作協議,明確市扶持措施及雙方權利、義務。
第七條 申請省扶持資金的科技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團隊創辦的公司注冊成立3年以內;
(二)科技團隊占其創辦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團隊及其他股東現金出資不低于各級政府扶持資金的50%;
(四)科技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冊之日起18個月內轉化為產品并形成銷售收入;
(五)市(縣)政府支持每個科技團隊的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且已到位。
第八條 省科技部門通過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從團隊質量、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商業計劃書、市(縣)支持措施等方面,對各市申報的科技團隊進行評審、現場考察,提出當年支持的30個科技團隊建議名單,報省政府審定后公示。
第九條 對省政府審定且公示無異議的科技團隊,給予以下支持:
(一)根據專家評審及現場考察意見,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對在皖創新創業的科技團隊分A、B、C三類予以支持,每類10個團隊,省扶持資金分別出資參股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
(二)連續3年以上銷售收入或上繳稅收增長較快,發展勢頭良好的B類、C類科技團隊,可繼續申請省扶持資金支持,累計支持較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香港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自協議簽署年度以后的連續5個會計年度(含協議簽署年度),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權的30%,每多完成的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的20%,增加10%獎勵,直至達到100%。或在協議簽署后60個月內(含60個月,不足1年按1年計算),科技團隊有權按照投資本金及退出時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使用成本回購省扶持資金所占股權。
第十條 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省政府審定的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
第十一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外事等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的有關政策。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處置科技成果遵從市場定價機制,一般應通過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較終成交價格。
第四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明確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院系(所)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收入或股權獎勵比例。對發明人、共同發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轉移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
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用于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除用于人員獎勵外,其余部分應當用于科研、知識產權管理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第五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份獎勵收入時,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鼓勵、規范科研人員創辦企業管理制度。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本省兼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其待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鼓勵高校允許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含研究生)休學在本省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休學時間可視為其參加實習、實訓、實踐教育的時間。
第七條 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技術入股、轉讓、授權使用等形式在皖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給予技術輸出方10%的補助,單項成果較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認定的.重點新產品、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后補助,省后補助金額原則上不高于市(縣)。其中國家重點新產品,省按企業當年新產品銷售收入統計數據,排序前1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60萬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個產品補助30萬元。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產,可在獲批3年內申請補助;一、二、三類新藥銷售額分別排前10名的,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企業獲國家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省對每個新品種補助30萬元。
第九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每年3月份應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主要包括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收入及分配情況等)向單位主管部門和省財政、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護部門報告。
第十條 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取得的業績,可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條件。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擬評定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應用科技類人員,必須在企業或基層一線累計工作至少滿1年,其中連續工作時間至少滿半年。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以下簡稱儀器設備)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儀器設備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以下簡稱租用單位),分別享受省、市(縣)補助。
第四條 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較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儀器設備的更新維護、運行和人員培訓等。設備租用單位所在市(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租用單位較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省對管理單位儀器設備共享服務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儀器設備更新的依據。對在年度評價考核中獲得優良等次的管理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條 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的管理單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財政部門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科技部門。
第七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教育部門提出管理單位補助建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審定。儀器設備租用單位申請補助程序由市(縣)自行制定。
第八條 申請財政性資金新購科研儀器設備,須由省財政、科技、教育等相關部門聯合對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儀器組織查重和評議,實現省內同類科研儀器設備共享。
第九條 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由省科技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加強實驗室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實驗室建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實驗室,是指安徽省重點(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省級實驗室)、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
第三條 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求,聚焦優勢企業、優勢產業和優勢學科,擇優支持一批具有較好研究基礎、面向優勢產業發展需求的實驗室,著力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科研成果轉化水平,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平臺。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實驗室,省市擇優共建:
(一)依托單位為我省企業的.實驗室;
(二)依托單位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請建設的省級企業實驗室,依托單位年銷售收入不低于2億元,符合《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和本條第(二)項規定。
第五條 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設的省級實驗室,具備下列條件的,擇優支持:
(一)實驗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優勢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所屬學科為我省優勢學科;
(二)依托單位每年投入實驗室的運行和科研經費不少于300萬元。
第六條 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省、市(縣)每年分別給予1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設且符合條件的實驗室,連續3年,省里每年給予100萬元的經費支持。
第七條 對新批準建設的.實驗室,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良等次的.實驗室,省、市(縣)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八條 對重點支持的實驗室,進行年度評價、三年評估,實行目標管理、動態調整。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強化科技與經濟對接、創新成果與產業對接、創新項目與現實生產力對接,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市圍繞本市首位產業或省戰略性新興產業,聚焦重點目標,原則上確定1個科技重大專項領域。
第三條 省科技部門統籌各市科技重大專項領域,結合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需求,組織專家凝練并確定省科技重大專項,形成年度計劃指南。
第四條 省科技、財政部門每年公開發布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申報指南,接受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科技重大專項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條 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周期3年,滾動支持,動態調整。涉及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的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省強化統籌,組織產學研協同創新。
第六條 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市(縣)先行補助不超過20%,省按不高于市(縣)補助額度予以補助。省每年對各市科技重大專項投入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七條 省科技、財政部門建立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定期開展科技重大專項績效評估,重點評價專項自主知識產權、關鍵共性技術、新產品開發、成果轉化等目標實現情況,以及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
第八條 鼓勵各市(縣)對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對企業爭取到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的,在市(縣)先行補助的基礎上,省按不高于市(縣)補助額度予以補助。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推進科技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進科技保險工作,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市為主、企業自愿”的原則,鼓勵支持各市開展科技保險試點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對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補助支持的對象為本省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先行開展以下科技保險試點險種: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確認保險、專利保險。
第五條 所在市(縣)先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20%給予補助,省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20%給予補助。
第六條 投保企業每年按照省科技部門年初發布的通知要求,提供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科技保險合同、支付科技保險費發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市(縣)給予補助等證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門受理,會同財政等部門審查,經市政府審核,報省科技部門。
第七條 開展科技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合理確定保費費率,加強科技保險產品的宣傳和推廣,建立科技保險理賠綠色通道,提高理賠效率,積較為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八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安徽省創新能力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我省各市的創新能力,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省建立簡明可行的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評價指標注重實體經濟發展,注重支撐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三條 以省政府對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為基礎,設置相應的指標權重,評價各市創新能力總體水平和進步情況。
第四條 采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加權平均計算,按靜態、動態、動態靜態各50%比例綜合評價。數據來源于省統計、商務、科技等部門。
第五條 省科技、統計部門通過專業機構對各市創新能力開展評價。
第六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