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示公告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創新能力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9月11日
蚌埠市創新能力評價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創新型城市建設,科學評價各相關單位創新能力,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14〕8號)、《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蚌發〔2014〕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對象為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人社局、市統計局、市質監局、市人才辦(市委組織部)。
第三條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統計部門對各縣區和相關單位進行創新能力評價,適時聯合發布縣區創新能力評價結果。評價結果納入市黨政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四條 根據《安徽省市縣創新能力評價實施細則(試行)》設定評價指標。
1.以《安徽省縣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為基礎,制定《蚌埠市縣區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附件1),評價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創新能力總體水平和進步情況。采用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加權平均計算,數據來源于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等部門。
2.以《安徽省市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為基礎,制定《蚌埠市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分解表》(附件2),評價相關單位創新能力水平和進步情況。考核指標在省考核中排名前5位的(出現并列的,并列位次和并列單位數之和≤6),在市黨政目標管理考核中,給予牽頭單位相應加分,配合單位按牽頭單位加分的50%予以加分;排名后5位的(不含并列),在市黨政目標管理考核中,給予牽頭單位相應減分,配合單位按牽頭單位減分的50%予以減分。
第五條?本辦法由市創新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