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示公告
各縣(區)科技局,駐淮高校、科研院所,有關部門、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法》)已經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又相繼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國辦發[2016]28號)。為了做好新修訂的《成果轉化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成果轉化法》的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成果轉化法》,是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于消除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依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區、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成果轉化法》修訂和實施的重要意義,把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成果轉化法》與建設創新型城市、實現調轉促目標結合起來,深入推進《成果轉化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
二、準確把握《成果轉化法》精神實質
新修訂的《成果轉化法》共六章五十二條,旨在讓全社會獲得科研成果知情權,加強國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發布;轉變政府職能,取消審批,賦予科研機構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建立利益機制,使科研人員、科研機構在轉化過程中有收益,激勵轉化熱忱;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務平臺,構建轉移轉化的市場,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環境等。《成果轉化法》破除了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為激勵高校、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提供了法律保護。各縣區、各部門、有關單位要深刻理解《成果轉化法》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成果轉化法》的法律規范,為貫徹落實《成果轉化法》奠定良好基礎。
三、多種形式學習宣傳《成果轉化法》
各縣區、各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將學習宣傳《成果轉化法》與貫徹落實創新型省份建設“1+6+2”政策、淮南建設創新型城市系列政策結合起來,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學習宣傳《成果轉化法》系列活動。一是要將《成果轉化法》學習宣傳納入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二是加強對駐淮高校、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的宣傳力度;三是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作用,利用《政風行風》專題節目開展宣傳;四是舉辦專題培訓班聘請政策專家進行政策解讀;五是在科技活動周、法制宣傳月、“江淮普法行”、“12.4”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期間開展集中宣傳;六是制作《成果轉化法》動漫宣傳片、印制掛圖開展宣傳。通過以上活動,形成學習宣傳《成果轉化法》的良好氛圍,增強學習宣傳的力度和實效。
四、多方面貫徹落實《成果轉化法》
各縣區、各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結合建設創新型城市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多方面貫徹落實《成果轉化法》。
1、研發機構、高校和企業等創新主體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移轉讓,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于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于50%用于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
2、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成果轉化法》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制定完善與《成果轉化法》相關的配套措施和辦法,對不符合《成果轉化法》精神的政策措施要及時修訂,確認《成果轉化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3、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要積較推進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管理改革,按照《成果轉化法》規定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速度,提高轉化效率。
4、要嚴格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機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激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積較性,進一步釋放沉淀的大量科技資源,為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寬松的政策環境。
各縣區、各部門、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成果轉化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計劃,認真貫徹實施。
淮南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8月10日